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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渣土)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1年7月(渣土)

01

行政相对名称:张某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1〕第0065 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经查明, 2021年6月23日09时05分,张某驾驶皖R49882车辆从天堂路学前安置区工地运输沙土至安庆,运输途中未作密封,导致沙土遗撒,造成天堂路路面遗撒,形成54㎡(长60米、宽0.9米)的污染带。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 违法事实;证据二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根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本机关认为, 你运输散装货物车辆未作密封造成遗撒的行为, 违反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你因在城区主要路段对运输车辆未作密封造成遗撒,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罚款  

处罚金额(万元):0.1

处罚决定日期:2021/7/6

处罚有效期:2021/7/6

公示截止期:2021/10/6

处罚机关:岳西县城市管理局

02

行政相对名称:聂某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1〕第006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经查明,2021年6月23日10时35分,驾驶皖H29001车辆从天堂路学前安置区工地运输沙土至安庆,运输途中未作密封,导致沙土遗撒,造成天堂路路面遗撒,形成54㎡(长60米、宽0.9米)的污染带。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 违法事实;证据二 :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证据三: 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根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本机关认为, 你运输散装货物车辆未作密封造成遗撒的行为, 违反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你因在城区主要路段对运输车辆未作密封造成遗撒,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罚款  

处罚金额(万元):0.1

处罚决定日期:2021/7/6

处罚有效期:2021/7/6

公示截止期:2021/10/6

处罚机关:岳西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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