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防治令

[复制链接]
查看65 | 回复0 |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松材线虫病防治令
为切实强化松材线虫病的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明令如下:
一、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清理松材线虫病(濒死、枯死)松树,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除治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捡拾、挖掘或存放相关松木及其树兜、枝丫等剩余物。一经发现,须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杜绝疫情传播隐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除治性林木采伐、松林改造以及病枯死树清理等疫情防治工作;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
四、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将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含包装材料)运经本县行政区划内的所有路段。其他时间禁止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五、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划内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等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县林业局所属的林检机构。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六、违反相关规定,捡拾、挖掘、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该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岳西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4日

高级模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家园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