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不得!岳西一人焚烧秸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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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89 | 回复0 | 2025-10-31 07: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岳)罚〔2025〕4号

王*芬:

身份证号:340828**********04,地址: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城南社区狮形组020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于2025年10月11日晚上21时左右在家(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城南社区狮形组020号)门前空地上焚烧秸秆以做火粪使用。该火点位于岳西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王春芬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证明涉嫌违法的自然人主体及王春芬的身份;

2.2025年10月1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王春芬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5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王春芬、王春芬的丈夫汪义五和天堂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程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3份,证明王春芬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4.2025年10月12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王春芬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5.2025年10月11日,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城南社区狮形组现场拍摄的现场视频1个,证明王春芬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6.2025年10月11日,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城南社区狮形组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王春芬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7.2025年10月12日,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城南社区狮形组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王春芬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共2份,证明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身份和资格;

9.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岳西县狮形小学大气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数据线索,证明案件来源;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该当事人接受安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11.岳西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5月24日发布的岳环办〔2023〕15号文件《关于印发<岳西县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证明该火点位于岳西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范围内。

你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的表19 通用裁量表及其注释,王春芬的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0%;王春芬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0%;王春芬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0%;王春芬的环境违法次数近两年内1次,裁量分值0%;未发现王春芬的行为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案件总分值为0%+0%+0%+0%+0%=0%。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五百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为二千元。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的表19 通用裁量表及其注释,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00+(2000-500)×0%=500元。

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东湖支行 户名:安庆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 1309***********01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迎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22日

来源:安庆市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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