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闹纠纷甚至大打出手,原因竟是一座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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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243 | 回复1 | 2018-8-19 22: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使受援人蒋某涛获得法院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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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勋

蒋某宝与蒋某涛是邻居,蒋某涛常年在外务工,蒋某宝趁机在蒋某涛屋基场建造了厕所化粪池。

2017年12月24日,蒋某涛因蒋某宝在其屋基场建造厕所化粪池一事发生争吵、推搡。推搡中至蒋某宝两次跌落路边土坝,致其嘴部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岳西县公安局对当事人下发立案决定书,岳西县法援中心依法为蒋某涛提供法律援助。

被害人蒋某宝嘴部受伤后花去医药费3500元,2018年5月15日,蒋某涛与蒋某宝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协议中蒋某涛一次性包干赔偿蒋某宝43500元,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蒋某宝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蒋某涛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承办律师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分析讨论后,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刑事和解协议与民事和解协议的区别,是否构成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民事赔偿到位能否减轻、免除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围绕案件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承办律师与被告人释明刑事和解协议与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是不同的,刑事和解协议需要经国家专门机关确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仍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然后才能对其进行确认。

案件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从2017年12月24日警方传唤蒋某涛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也就是说传唤的时候并没有掌握刑事犯罪的相关证据。传唤到案后,被告人主动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案件争议的第三个问题,经过大量的走访,承办律师发现该案件是典型的因邻里纠纷所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对被告人蒋某涛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2018年8月2日上午,该案在岳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三个焦点问题提出辩护意见:
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坦白,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蒋某涛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这是一起关于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本案的难点在于民事赔偿到位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大量走访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细节,确认被害人在事件中存在过错,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已经履行完毕。

通过该案件再次告诫我们,遇事要冷静,不能让冲动使得原本占理的事情使得自己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案件赔偿部分可以和解,但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只能减轻。            
人五人六 | 2018-8-20 08: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出手时就出手,风风火火闯九州。到这怎么就不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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