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挖、运输砂石土行为的通告
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辆采挖、运输砂石土行为的通告为保护我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县就严厉打击非法挖砂、采石、取土行为通告如下:第一条本通告所称非法采挖、运输砂石土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将非法获取的砂石土运输出入我县境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贩卖、运输、使用非法开釆的砂、石、土。第二条对发现本通告第一条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扣押其作业工具、车辆等设施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条对因本通告第一条违法行为造成道路、桥梁等设施损坏或环境污染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应在危桥、道路塌方危险路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区域和路段,设置限高、限载标志,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检查。第五条对因非法开采造成林地、耕地、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将申请破坏价值鉴定、评估,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条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从速从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纵容、包庇本通告第一条所列违法行为或为类似行为充当“保护伞”,经查证属实的,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通告发布后,对自行停止非法挖砂、采石、取土作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影响并恢复土地、河道原状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继续非法实施本通告第一条违法行为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县公安、水利、国土、交通、林业、环保、安监、城管等执法部门要相互协同,紧密合作,坚决打击。第九条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一经发现本通告第一条所列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均可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凡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电话:公安局:0556-2172612,水利局0556-2172751,国土资源局:0556-2173820,林业局:0556-2172572,环保局:05562173440,交通运输局:0556-2190672,安监局:0556-2183882)第十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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